山东省420个单位获准收购经营鲜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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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2-06-14 12:06:00
日前,山东省经贸委会同省有关部门成立鲜茧收购经营资格认定专家组,经对全省申报鲜茧收购经营资格的93家企业的458个蚕茧站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考核,认定其中87家企业的420个蚕茧站获得鲜茧收购经营资格。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精神,山东省经贸委会同省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了省内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细则规定收购经营鲜茧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有生产基地并与蚕农建立长期稳固的产业化经营关系。必须与蚕农签订三年以上的鲜茧产销定购合同,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一个茧站的桑园面积原则上要达1000亩以上,且同一区域内的站点要布局合理,不得重复建设。二是具有固定的鲜茧收购和干燥场地,具备与其承担的最大一季鲜茧收购量和茧处理量相配套的收烘设备、设施。三是具有与其生产收烘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除配备一定的生产技术人员外,茧站还须分别配备1-2名经过省级业务培训、获得岗位资格证书的收烘技术人员和获得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颁发岗位资格证书的鲜茧验级人员。四是具有与其收烘规模配套的收购资金,必须及时兑付茧款;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万元。五是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具有完善的从植桑养蚕到收烘各环节的技术服务网络和质量保证制度。六是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鲜茧收购经营政策。
山东省经贸委在公布具备鲜茧经营资格单位的同时强调,必须在认定的区域内依法从事收购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国家蚕茧收购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未取得鲜茧收购经营资格、未经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鲜茧收购活动;鲜茧收购经营单位不得转让、倒卖相应资格证书,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其收购,不得接受无鲜茧收购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挂靠;对违反上述规定和经每两年审核一次不符合条件的单位,省经贸委将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并收回其资格证书。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精神,山东省经贸委会同省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了省内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细则规定收购经营鲜茧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有生产基地并与蚕农建立长期稳固的产业化经营关系。必须与蚕农签订三年以上的鲜茧产销定购合同,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一个茧站的桑园面积原则上要达1000亩以上,且同一区域内的站点要布局合理,不得重复建设。二是具有固定的鲜茧收购和干燥场地,具备与其承担的最大一季鲜茧收购量和茧处理量相配套的收烘设备、设施。三是具有与其生产收烘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除配备一定的生产技术人员外,茧站还须分别配备1-2名经过省级业务培训、获得岗位资格证书的收烘技术人员和获得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颁发岗位资格证书的鲜茧验级人员。四是具有与其收烘规模配套的收购资金,必须及时兑付茧款;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万元。五是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具有完善的从植桑养蚕到收烘各环节的技术服务网络和质量保证制度。六是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鲜茧收购经营政策。
山东省经贸委在公布具备鲜茧经营资格单位的同时强调,必须在认定的区域内依法从事收购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国家蚕茧收购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未取得鲜茧收购经营资格、未经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鲜茧收购活动;鲜茧收购经营单位不得转让、倒卖相应资格证书,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其收购,不得接受无鲜茧收购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挂靠;对违反上述规定和经每两年审核一次不符合条件的单位,省经贸委将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并收回其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