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改革四大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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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1-10-25 15:44:00
从近几年的改革实践看,对于深化改革问题,几乎年年都强调和部署,但年年深入不下去。这主要是因为23年来,我们采用渐进的方式先把容易改的做了,剩下错综复杂困难重重的改革面临“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如不能及时下大决心推进,可能会导致经济增长速度大滑坡或停滞,加剧本来就难以解决的社会政治矛盾,甚至可能前功尽弃。这是刚刚结束的中国体改研究会2001年会许多多年从事改革的实践者和一些经济学家的担忧。
中国体改研究会副会长杨启先在会上坦陈中国经济改革存在的四大不平衡。
杨启先认为,我国的经济改革,在过去近23年中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来衡量,不仅尚未完成,而且还面临着不少亟待解决的矛盾和复杂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在以下四个方面很不平衡。
一是各主要经济领域之间改革的进展不平衡。要真正从计划经济转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全面搞好市场、企业、宏观、分配四个层次的一系列改革。但时至今日,四个层次的改革虽然都取得了不小的进展,但进展都很不平衡。如在市场层次中,商品市场的建立进展较快,要素市场建立进展较慢;在企业层次中,非国有企业改革进展较快,国有企业改革进展较慢;在宏观层次中,宏观调控手段的改革进展较快,宏观管理体系的改革进展较慢;在分配层次中,初次分配的改革进展较快,再分配特别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进展较慢。而新经济体制的建立,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必须各个层次、各个领域的改革,都基本达到一定的水平,才能发挥出应有的效果。如果各个领域的改革明显不平衡,就意味着在客观经济中两种体制、两种机制并存,经济运行中的矛盾、漏洞、摩擦甚至冲突必然很多,经济秩序混乱甚至不正之风、腐败现象在所难免。
二是经济改革的推进与思想观念的转变不平衡。这个问题,突出表现在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方面。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主义必须以公有制为基础,这本来是正确的。但过去我们在观念上存在着两种片面的理解:一是认为公有制就是要搞百分之百的公有制,其他所有制都应该消灭;二是认为国家所有制就是公有制的最好和最高级形式,其他公有制形式最终也要向国有制过渡。因此,尽管我们从一开始就把国有企业改革作为改革的中心环节,但由于观念没有转变,在改革措施上就不可能重点通过产权制度的改革,来解决国有企业的积弊政企不分问题。而只能采取调整隶属关系、放权让利和只想转换机制而不打算改变制度等种种改良办法,结果当然不可能取得成功。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虽然明确提出了国有企业改革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和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问题,但因为观念和认识上的不统一,推进起来也相当困难。
三是经济体制改革与政制体制改革发展不平衡。这里讲的“政制体制”不同于“政治体制”,它集中是讲政府行政体制的改革严重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要从计划经济转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市场要放开、企业要搞活以外,政府的一套原有行政体制也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甚至有必要适当先行一步,为经济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包括:各级政府中的种种专业管理机构必须大大精简甚至基本撤销,管理职能必须从过去主要是定指标、批项目、分投资、分物资,转为主要是搞好规划、引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由于这方面的改革严重滞后,给现实经济生活就带来了三大突出矛盾:一是各级管理机构和人员数量太多,导致国家财政、特别是农民不堪重负。二是各种管、卡、压的审批事项太多,在一个城市中往往就有上千项。三是由于各级政府的审批权力很大,审批项目繁多,而审批经济往往是比计划经济的透明度更低,随意性更大的管理办法;加之又缺乏有效的监督。从而出现种种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事件势必层出不穷。
四是经济体制改革与法律制度建设的发展不平衡。市场经济应该是一种法制经济,没有健全的法制是绝对不行的。但在这方面,我们现在还差得很远。首先是,立法的范围很不全,许多应有的法律至今没有。如在我国经济的许多领域中,按市场经济运行已占绝对支配地位,但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市场法”或“商法”;企业基本上已成为市场运行的主体,但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企业法”(现在是“企业法”与“公司法”并存,二者的一些规定并不一致),特别是这两个法在制定时我国还没有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许多内容本身也明显不适应现在的实际情况;现在全国经济总量中,个体、私人等非公有性质的经济已占将近30%,但在立法中至今还没有一条明确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规定。其次是,立法的程序不对。现在我们的许多立法,都不是由立法机关所成立或授权的专门组织起草,而是由各主管的部门负责,部门权力利益的痕迹往往十分明显。再次是,法律的内容一般都比较抽象,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加上司法执法制度方面的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以及为保护部门和地区的利益而违反法律的现象还比较严重等等。
与会经济学家对我国经济改革总体进展的估计是,尽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但至少还要经过10年的努力,才能建立起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源:《中华工商时报》10月25日/杨晓平)
中国体改研究会副会长杨启先在会上坦陈中国经济改革存在的四大不平衡。
杨启先认为,我国的经济改革,在过去近23年中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来衡量,不仅尚未完成,而且还面临着不少亟待解决的矛盾和复杂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在以下四个方面很不平衡。
一是各主要经济领域之间改革的进展不平衡。要真正从计划经济转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全面搞好市场、企业、宏观、分配四个层次的一系列改革。但时至今日,四个层次的改革虽然都取得了不小的进展,但进展都很不平衡。如在市场层次中,商品市场的建立进展较快,要素市场建立进展较慢;在企业层次中,非国有企业改革进展较快,国有企业改革进展较慢;在宏观层次中,宏观调控手段的改革进展较快,宏观管理体系的改革进展较慢;在分配层次中,初次分配的改革进展较快,再分配特别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进展较慢。而新经济体制的建立,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必须各个层次、各个领域的改革,都基本达到一定的水平,才能发挥出应有的效果。如果各个领域的改革明显不平衡,就意味着在客观经济中两种体制、两种机制并存,经济运行中的矛盾、漏洞、摩擦甚至冲突必然很多,经济秩序混乱甚至不正之风、腐败现象在所难免。
二是经济改革的推进与思想观念的转变不平衡。这个问题,突出表现在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方面。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主义必须以公有制为基础,这本来是正确的。但过去我们在观念上存在着两种片面的理解:一是认为公有制就是要搞百分之百的公有制,其他所有制都应该消灭;二是认为国家所有制就是公有制的最好和最高级形式,其他公有制形式最终也要向国有制过渡。因此,尽管我们从一开始就把国有企业改革作为改革的中心环节,但由于观念没有转变,在改革措施上就不可能重点通过产权制度的改革,来解决国有企业的积弊政企不分问题。而只能采取调整隶属关系、放权让利和只想转换机制而不打算改变制度等种种改良办法,结果当然不可能取得成功。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虽然明确提出了国有企业改革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和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问题,但因为观念和认识上的不统一,推进起来也相当困难。
三是经济体制改革与政制体制改革发展不平衡。这里讲的“政制体制”不同于“政治体制”,它集中是讲政府行政体制的改革严重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要从计划经济转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市场要放开、企业要搞活以外,政府的一套原有行政体制也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甚至有必要适当先行一步,为经济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包括:各级政府中的种种专业管理机构必须大大精简甚至基本撤销,管理职能必须从过去主要是定指标、批项目、分投资、分物资,转为主要是搞好规划、引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由于这方面的改革严重滞后,给现实经济生活就带来了三大突出矛盾:一是各级管理机构和人员数量太多,导致国家财政、特别是农民不堪重负。二是各种管、卡、压的审批事项太多,在一个城市中往往就有上千项。三是由于各级政府的审批权力很大,审批项目繁多,而审批经济往往是比计划经济的透明度更低,随意性更大的管理办法;加之又缺乏有效的监督。从而出现种种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事件势必层出不穷。
四是经济体制改革与法律制度建设的发展不平衡。市场经济应该是一种法制经济,没有健全的法制是绝对不行的。但在这方面,我们现在还差得很远。首先是,立法的范围很不全,许多应有的法律至今没有。如在我国经济的许多领域中,按市场经济运行已占绝对支配地位,但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市场法”或“商法”;企业基本上已成为市场运行的主体,但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企业法”(现在是“企业法”与“公司法”并存,二者的一些规定并不一致),特别是这两个法在制定时我国还没有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许多内容本身也明显不适应现在的实际情况;现在全国经济总量中,个体、私人等非公有性质的经济已占将近30%,但在立法中至今还没有一条明确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规定。其次是,立法的程序不对。现在我们的许多立法,都不是由立法机关所成立或授权的专门组织起草,而是由各主管的部门负责,部门权力利益的痕迹往往十分明显。再次是,法律的内容一般都比较抽象,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加上司法执法制度方面的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以及为保护部门和地区的利益而违反法律的现象还比较严重等等。
与会经济学家对我国经济改革总体进展的估计是,尽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但至少还要经过10年的努力,才能建立起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源:《中华工商时报》10月25日/杨晓平)